首页 > 领事服务 > 重要通知
乌兹别克斯坦修订出入境规定
2015-10-29 14:08

  2015年10月22日,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颁布第301号政府令,对乌公民、无国籍人士和外国公民出入境有关规定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乌公民出入境制度》(1995年1月6日乌第8号政府令颁布)进行修订,增加对无出境许可在境外停留的乌公民责任认定标准。

  (一)对未办理出境许可由乌或由对乌公民实行免签证制度国家出境前往对乌公民不实行免签证制度国家的乌公民,追究相应责任。

  解读:乌公民从乌出境进入哈萨克斯坦(对乌公民实行免签证制度国家)无需办理出境许可。但乌公民在未办理出境许可的情况下由乌去德国(对乌公民不实行免签证制度国家),或由哈萨克斯坦去德国(对乌公民不实行免签证制度国家),则违反乌刑法第223条第1部分,对其实行金额为国家最低工资200-400倍的罚款。

  (二)乌公民在对乌不实行免签证制度国家旅行期间出境许可到期后,仍可由该国前往第三国或直接返乌;乌公民在对乌实行免签证制度国家旅行期间出境许可到期后不可前往第三国。

  解读:乌公民旅美(对乌不实行免签证制度国家)期间出境许可到期后,回乌或前往俄罗斯(无论是否对乌公民实行免签证的国家),不违反规定。但如该公民再由俄(对乌实行免签证制度国家,此时该公民出境许可已过期)赴吉尔吉斯(第三国),则视为违反规定。即乌公民在出境许可过期的情况下在对乌免签证国家停留后,只能返乌。如由该国前往第三国,视为违反规定。如:乌公民持申根签证及有效出境许可前往欧洲国家,在境外期间出境许可到期。此后,该公民可由欧洲国家前往对乌免签证国家,再由此国家出境后只能回乌。若再前往其他任何国家均视为违反规定,应予以处罚。处罚同上。

  (三)临时出境(因公出差、学习、治疗、工作)人员和进行临时领事登记的人员因故(护照过期、签证页满、护照损坏或遗失)需换发护照,需向乌驻外国外交和领事机构递交标准格式的申请材料,申请换发护照和办理出境许可。乌公民在对乌实行免签证制度国家期间出境许可过期,可向乌驻外国外交和领事机构递交标准格式的申请材料,申请办理。

  乌驻外国外交和领事机构通过乌外交部分别向乌政府户籍中心和乌内务部转递有关材料,为境外公民办理护照和出境许可。制成证件经由外交部发放。证件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二、对《无国籍人士和外国公民出入境制度》(1996年11月21日第408号政府令颁布)进行修订,增加对无出境许可从乌出境赴他国旅行的无国籍人士责任认定标准。对在境外旅行时出境许可到期的无国籍人士,返乌或前往第三国,不视为违反规定。

  三、对《乌公民护照及16岁以下无国籍人士旅行证件颁发程序规定》(2011年7月7日第200号政府令颁布)进行修订,增加乌公民前往对乌免签国家无需办理出境许可的规定。

 

推荐给朋友:   
全文打印       打印文字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