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领事服务 > 重要通知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关于使用汽车运输货物和交通工具通关需提前向海关进行电子申报的规定
2015-11-20 22:24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关于使用汽车运输货物和交通工具

  通关需提前向海关进行电子申报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通关手续、缩短通关周期、提高申报信息准确度,现就使用汽车运输货物和交通工具通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自2015年12月1日起,承运人、清关代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相关人员”)对使用汽车运输货物和交通工具(以下统称“货物”)通过乌兹别克斯坦边境(含过境)需提前向乌海关进行电子申报。

  二、需申报的信息清单见附件1,申报流程见附件2。

  三、相关人员应在货物进入乌境前或入关时(含过境)通过互联网向乌海关信息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自动化信息系统”)提交货物信息(以下简称“预提交电子信息”)。如预提交电子信息与货物随车单据不符,相关人员需在入关时(过境)重新进行电子申报;如已进行电子申报,海关就可开具货物检查单;海关要检查预电子申报信息是否符合随车文件;如已进行电子申报且符合随车文件,海关检查和手续办理将在提交随车文件后1小时内完成;如未提交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不符合随车文件,乌海关可自行向自动化信息系统录入货物必要信息。

  四、乌海关委员会负责在2个月内开发和推广自动化信息系统;乌海关委员会与乌国家广电公司、国家通讯社及其他新闻媒体共同负责对本规定进行宣传及解释。

  五、乌外交部负责将本规定通知外国驻乌外交和领事机构。

  六、乌政府第一副总理阿济莫夫负责监督本规定落实情况。

  乌兹别克斯坦总理 沙·米尔济约耶夫

  塔什干市 2015年10月30日 政府令编号:307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2015年10月30日第307号令附件1

  关于使用汽车运输货物和交通工具通关提前进行电子申报信息清单

  1、运输工具信息(车号、登记国家)。

  2、承运人信息(名称和地址)。

  3、收货地(国)和运抵地(国)信息。

  4、发货国和运抵国名称。

  5、发货人、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6、货物名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HS)编码(不少于六位)信息。

  7、货物件数信息。

  8、毛重(公斤)或以其它单位计量的货物数量信息及每种代码货物的单价信息。

  9、集装箱号信息。

  10、货物随车单据标明的货物运抵地信息。

  11、货物运抵乌兹别克斯坦的大概时间及入关地点。

  12、如货物凭国际公路运输手册运输,需提供符合1975年11月14日在日内瓦签定的国际货运公约的国际公路运输手册编号。

  注:除上述信息外,相关人员还可向自动化信息系统提交货物的其他信息。

 

推荐给朋友:   
全文打印       打印文字稿